|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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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名称: |
对辖区内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 |
职权编码: |
15LSHBJJC-9 |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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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主体: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
咨询电话: |
0891-6350656 |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环评机构报送有关情况和材料,环评机构应当如实提供。
监督检查包括抽查、年度检查以及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和审批过程中对环评机构的审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组织对环评机构的抽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环评机构的年度检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抽查和年度检查,应当对环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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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系统提供的监测数据对行政区域内排污者和建设单位的现场检查。
2.处置责任:做出予以行政告诫、告知、暂停整改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法的及时移送同级相关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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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工作人员检查中包庇环评机构的;
2、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认真监督环评机构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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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环评机构资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纪政纪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责任:(三)执行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不力,不按规定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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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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